廣東電動車商家 因宣傳被查
據電動車時代網獲悉,堆高機12月中旬,廣東省吳川市工商開展了一次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的行動,嚴查電動車、摩托車、塗漆等專賣店內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爲。地方工商部門保護知識産權免遭侵犯是職責所在,公衆期望此次行動能夠起到警示作用,哪怕作用僅限于當地。
調物料架查中,吳川工商發現,電動車行業在宣傳方面有諸多問題。如電動車並未獲得“中國馳名商標”稱號,卻在其門面前打出偌大一個“中國馳名商標電動車”的招牌。如果品牌宣傳屬實,將被罰1-20萬元。
工商:商家拿不出證據
“根據上級下發的保護知識産權的文件,近期我們開展了一次專項整治行動,嚴打商標、傍名牌及宣傳。”12月13日,吳川海濱工商所梁所長對南方農村報說。
梁所長介紹:“截止到目前,我們檢查了兩家摩托車專賣店,未查出任何問題,但是電動車專賣店存在問題較多,如電動車專賣店在門面前赫然打出‘中國馳名商標’的大豎牌,經我們查證,其品牌根本就不是‘中國馳名商標’。”
廠家:不接受采訪
就上述電動車品牌專賣店被指宣傳一事,分別致電了電動車相關負責人。但接線的工作人員均表示品牌部負責人不接受采訪。隨後,又將采訪函傳真給對方,到發稿時,電動車仍沒有就事件作出回應。
律師:觸犯法律酌情處罰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21條第1款規定,經營拖板車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,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料架廣告的,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爲,消除影響,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但有律師指出“不一定要罰1萬元到20萬元這麽多”。“法律中說的是‘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’,如果情節比較輕的話可以酌情罰一點或者不罰,具體情節要根據托板車賣出商品的價值推高機和獲得利潤來定。”廣州曾律師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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